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境外证券交易所驻华代表机构审批取消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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szwangcw5 发表于 2015-5-15 06:03 | 显示全部楼层 |阅读模式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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本帖最后由 烛之武 于 2015-5-15 07:49 编辑

境外证券交易所驻华代表机构审批取消
■本报记者 朱宝琛
  
  《证券日报》记者5月14日获悉,经研究论证,国务院决定,在前期大幅减少部门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基础上,再取消49项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,将84项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调整为政府内部审批事项。今后不再保留“非行政许可审批”这一审批类别。
  此次取消的49项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中,涉及证监会的共两项,分别是“境外证券交易所驻华代表机构审批”,设定依据是《境外证券交易所驻华代表机构管理办法》(证监会令第44号);“证券交易所与境外机构重大合作项目、证券登记结算机构重大国际合作与交流活动、涉港澳台重大事项审批”,设定依据是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》(国办发〔2004〕62号)和《证券登记结算管理办法》(证监会令第65号)。
  《证券日报》记者同时了解到,原本由国家发改委审批的“企业发行外债的额度审批”、“资源综合利用企业(含电厂)认定”、“基本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特大型企业集团(不含外商投资企业)的发展建设规划审批”、“天然气商品量分配计划审批”等也都在此次取消的范围内。
  此外,据《证券日报》记者了解,还有84项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调整为政府内部审批事项,具体看,包括政府出资的投资项目审批、对借用外债规模的管理、地方定价目录审定、国际金融组织贷款赠款事项审批、调整基本养老金实施方案审批等。  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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